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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88569号“DR&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9447号
2023-03-29 00:00:00.0
异议人:美丽世界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最忆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丽世界化妆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最忆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088569号“DR&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寄生虫药;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狗用驱虫剂;狗用洗涤液(杀虫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3144号、第47700121号、第47708140号“DR.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第21类“粉饼盒(空的)”、第42类“化妆品领域的实验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9562766号“DR.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梳洗用制剂;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88569号“DR&G”商标在“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最忆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丽世界化妆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最忆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088569号“DR&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寄生虫药;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狗用驱虫剂;狗用洗涤液(杀虫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3144号、第47700121号、第47708140号“DR.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第21类“粉饼盒(空的)”、第42类“化妆品领域的实验分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9562766号“DR.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梳洗用制剂;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88569号“DR&G”商标在“狗用洗涤液(杀虫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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