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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21248号“UU 2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3036号
2019-07-22 00:00:00.0
申请人:长沙玉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21248号“UU 2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89146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420507号商标、第53397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创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21248号“UU 2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89146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420507号商标、第53397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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