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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39979号“妈咪亲”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6611号
2022-10-10 00:00:00.0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泉州天娇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783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被异议人第35239979号“妈咪亲”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妈咪爱”商标、第4715157号“妈咪爱”商标、第10390948号“妈咪爱”商标、第25729399号“妈咪爱Mamiai”商标、第34857929号“妈咪爱Mamiai”商标、第25443194号“妈咪爱Mami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妈咪爱”商标的恶意抢注。4、原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原异议人及他人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书、许可备案通知书
2、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韩美科学株式会社营业执照、工商信息等
3、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商标信息
4、原异议人官网介绍、产品介绍等
5、“妈咪爱”产品检验报告
6、“妈咪爱”产品药品注册证书、证明书
7、海关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快递签收单、出库单、银行收据等销售证据
8、医疗协会出具的检索证明及通知
9、2013年度至2016年度审计报告
10、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等广告宣传证据
11、互联网检索结果
12、原异议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4、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判决等
15、原被异议人企业信息、商标情况、他人商标信息
16、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妈咪亲”指定使用在第5类“止痒水;消毒剂;宠物尿布;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妈咪爱”、第4715157号“妈咪爱”、第25729399号“妈咪爱MAMIA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品;婴儿食品;卫生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止痒水;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区别较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39979号“妈咪亲”商标在“止痒水;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荣誉证明、“妈咪亲”产品销售合同、宣传使用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经驳回复审审查决定初步审定在“止痒水,消毒剂,宠物尿布,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2、韩美科学株式会社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鉴于引证商标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对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于2013年对引证商标一在“人用药品”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予以保护。
3、本案中,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可知,引证商标所有人韩美科学株式会社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二者为关联公司,因此,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基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对本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被异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783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被异议人第35239979号“妈咪亲”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妈咪爱”商标、第4715157号“妈咪爱”商标、第10390948号“妈咪爱”商标、第25729399号“妈咪爱Mamiai”商标、第34857929号“妈咪爱Mamiai”商标、第25443194号“妈咪爱Mami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一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妈咪爱”商标的恶意抢注。4、原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原异议人及他人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书、许可备案通知书
2、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韩美科学株式会社营业执照、工商信息等
3、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商标信息
4、原异议人官网介绍、产品介绍等
5、“妈咪爱”产品检验报告
6、“妈咪爱”产品药品注册证书、证明书
7、海关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快递签收单、出库单、银行收据等销售证据
8、医疗协会出具的检索证明及通知
9、2013年度至2016年度审计报告
10、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等广告宣传证据
11、互联网检索结果
12、原异议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1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4、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判决等
15、原被异议人企业信息、商标情况、他人商标信息
16、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妈咪亲”指定使用在第5类“止痒水;消毒剂;宠物尿布;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妈咪爱”、第4715157号“妈咪爱”、第25729399号“妈咪爱MAMIA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品;婴儿食品;卫生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止痒水;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区别较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39979号“妈咪亲”商标在“止痒水;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荣誉证明、“妈咪亲”产品销售合同、宣传使用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经驳回复审审查决定初步审定在“止痒水,消毒剂,宠物尿布,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2、韩美科学株式会社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鉴于引证商标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对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于2013年对引证商标一在“人用药品”商品上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予以保护。
3、本案中,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可知,引证商标所有人韩美科学株式会社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二者为关联公司,因此,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基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对本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被异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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