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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25888号“严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8610号
2025-05-20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严厚勇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4日对第72125888号“严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36810号“周黑鸭”商标、第27762440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48385601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60016875号“周黑鸭满足礼”商标、第55448181号“周黑鸭宝藏”商标、第60012492号“周黑鸭霸气宠爱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后使用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及商标审查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档案;关联关系证明;申请人官网资料;相关年报;所获荣誉;公益事业相关报道;相关媒体报道及宣传使用材料;周黑鸭被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材料;在先裁定;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鸭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鸭脖、鸡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难以认定消费者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四、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严厚勇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4日对第72125888号“严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36810号“周黑鸭”商标、第27762440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48385601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第60016875号“周黑鸭满足礼”商标、第55448181号“周黑鸭宝藏”商标、第60012492号“周黑鸭霸气宠爱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后使用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及商标审查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档案;关联关系证明;申请人官网资料;相关年报;所获荣誉;公益事业相关报道;相关媒体报道及宣传使用材料;周黑鸭被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材料;在先裁定;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鸭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鸭脖、鸡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难以认定消费者会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四、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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