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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27120号“卡友美霸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9016号
2025-02-26 00:00:00.0
申请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海桥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7日对第67327120号“卡友美霸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黑霸王”是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美孚/MOBIL”的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628851号“黑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汽车用机油商品上的高知名度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并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第23528841号“黑霸王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对此不可能不知晓,反而在第4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绝非偶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4类申请了“卡友黑霸”商标,同样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争议商标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知名度资料、获奖情况;
2、资质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3、维权资料、判决书、行政决定书、裁定书等;
4、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1月0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4类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04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04类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卡友美霸王”与引证商标一、二“黑霸王1”、“黑霸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海桥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7日对第67327120号“卡友美霸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黑霸王”是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美孚/MOBIL”的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628851号“黑霸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汽车用机油商品上的高知名度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并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第23528841号“黑霸王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对此不可能不知晓,反而在第4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绝非偶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4类申请了“卡友黑霸”商标,同样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争议商标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知名度资料、获奖情况;
2、资质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3、维权资料、判决书、行政决定书、裁定书等;
4、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1月0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4类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04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04类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卡友美霸王”与引证商标一、二“黑霸王1”、“黑霸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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