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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95399号“老干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208号
2024-12-05 00:00:00.0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咖乐门咖啡(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咖乐门咖啡(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895399号“老干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干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材料分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72215号“老干妈”、第19977212号“老干妈”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人员招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95399号“老干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咖乐门咖啡(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咖乐门咖啡(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895399号“老干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干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材料分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72215号“老干妈”、第19977212号“老干妈”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人员招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95399号“老干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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