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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72470号“柒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5997号
2019-03-27 00:00:00.0
申请人:柒星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72470号“柒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25523号“Seven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3404号“七星 MILD SEVEN OUTDOOR QUL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宣传材料上的使用情况;部分授权书及产品采购合同;产品认证及登记证书扫描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柒星”与引证商标一字母“Sevenstar”对应的中文译文“七星”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七星”文字构成、含义相近,且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无线电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申请人因第27072470号“柒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25523号“Seven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3404号“七星 MILD SEVEN OUTDOOR QUL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宣传材料上的使用情况;部分授权书及产品采购合同;产品认证及登记证书扫描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柒星”与引证商标一字母“Sevenstar”对应的中文译文“七星”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中文“七星”文字构成、含义相近,且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无线电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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