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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3794号“扎旗双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6635号
2019-02-25 00:00:00.0
申请人:扎鲁特旗双盈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全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23794号“扎旗双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99588号“CNCTC及图”商标、第10950086号“六合顺Liuheshun及图”商标、第10100337号“中储粮SINOGRAI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全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23794号“扎旗双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99588号“CNCTC及图”商标、第10950086号“六合顺Liuheshun及图”商标、第10100337号“中储粮SINOGRAI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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