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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76719号“玉兰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7787号
2023-03-06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千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千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476719号“玉兰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宫”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雪花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均含有“玉兰”,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曾被我局予以《商标法》十三条扩大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亦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亦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76719号“玉兰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千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千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476719号“玉兰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宫”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雪花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均含有“玉兰”,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曾被我局予以《商标法》十三条扩大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亦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亦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76719号“玉兰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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