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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02963号“吃礼CHIL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0198号
2021-06-25 00:00:00.0
申请人:湖南御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02963号“吃礼CHIL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8195号“辣椒 FUN”商标、第11124701号“趣悦 CHILL”商标、第28184394号“辛束木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腌辣椒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行政判决书、行政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外文“CHILLI”含义为红辣椒、辣椒,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除腌辣椒商品外的肉等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辣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02963号“吃礼CHIL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8195号“辣椒 FUN”商标、第11124701号“趣悦 CHILL”商标、第28184394号“辛束木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腌辣椒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行政判决书、行政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外文“CHILLI”含义为红辣椒、辣椒,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除腌辣椒商品外的肉等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辣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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