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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22186号“馋嘴狗BULLDOGAM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913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延龄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延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22186号“馋嘴狗BULLDOGAM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馋嘴狗BULLDOGAM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热水袋;空气调节设备;电暖器;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头发用吹风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07630号“BULL”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4490408号“BULL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个人用电风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BULL”,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22186号“馋嘴狗BULLDOGAM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延龄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延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322186号“馋嘴狗BULLDOGAM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馋嘴狗BULLDOGAM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热水袋;空气调节设备;电暖器;加热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头发用吹风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07630号“BULL”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4490408号“BULL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个人用电风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BULL”,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22186号“馋嘴狗BULLDOGAM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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