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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45858号“三福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368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涛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8045858号“三福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福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植物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750004号、第38744099号、第38877182号“三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啤酒;果味啤酒;饮料制作配料”。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127920号“三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冰淇淋;茶饮料”。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45858号“三福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福州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涛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8045858号“三福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福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植物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750004号、第38744099号、第38877182号“三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啤酒;果味啤酒;饮料制作配料”。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127920号“三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冰淇淋;茶饮料”。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45858号“三福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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