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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17687号“今日口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29497号
2023-11-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7417687 |
申请人:中国医学论坛报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7687号“今日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76294号“今攀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7754号“今日图片 TODAY PH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0259号“今日 JIN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15724号“今日动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60387号“今日印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917592号“今日安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524351号“今日开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249701号“今日教育 JIN RI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201027号“今日映画 TODAY PIC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333906号“今日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519559A号“今日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984047号“今日演出”商标(第4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067461号“今日演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8090255号“今日电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8086335号“今日票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472555号“今日美术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260180号“今日阅读 TO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6264807号“今日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十八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八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八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今日口腔”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七相比较,均含“今日”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文稿撰写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17687号“今日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76294号“今攀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7754号“今日图片 TODAY PH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0259号“今日 JIN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15724号“今日动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60387号“今日印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917592号“今日安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524351号“今日开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249701号“今日教育 JIN RI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201027号“今日映画 TODAY PIC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333906号“今日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519559A号“今日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984047号“今日演出”商标(第4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067461号“今日演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8090255号“今日电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8086335号“今日票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472555号“今日美术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260180号“今日阅读 TO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6264807号“今日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十八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十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八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八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今日口腔”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七相比较,均含“今日”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文稿撰写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培训、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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