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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12419号“GEEHONOR”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224号
2023-02-10 00:00:00.0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钜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钜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1012419号“GEEHON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EHONOR”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33787号、第30849809号“HONOR”商标指定使用于第8类“电动剃须刀;烫发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水果采摘用具(手工具);锯(手工具);手工打包机;雕刻工具(手工具);树枝修剪刀;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12419号“GEEHONOR”商标在“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水果采摘用具(手工具);锯(手工具);手工打包机;雕刻工具(手工具);树枝修剪刀;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钜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钜虹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1012419号“GEEHON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EHONOR”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33787号、第30849809号“HONOR”商标指定使用于第8类“电动剃须刀;烫发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水果采摘用具(手工具);锯(手工具);手工打包机;雕刻工具(手工具);树枝修剪刀;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12419号“GEEHONOR”商标在“手动的手工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水果采摘用具(手工具);锯(手工具);手工打包机;雕刻工具(手工具);树枝修剪刀;餐具(刀、叉和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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