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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27182号“优依霸YOUYIB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692号
2025-01-14 00:00:00.0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彦杰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彦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27182号“优依霸YOUYI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依霸YOUYIB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208827号“优衣库YOUYIKU”、第49229593号“优衣库”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7182号“优依霸YOUYIB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彦杰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彦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27182号“优依霸YOUYIB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依霸YOUYIB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208827号“优衣库YOUYIKU”、第49229593号“优衣库”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7182号“优依霸YOUYIB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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