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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1381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156号
2024-11-04 00:00:00.0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春龙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春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1381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5771952号、第4409575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上述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97074号、第141103号、第213412号、第1318589号、第879258号“图形”商标,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7270579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00005号、第1457650号、第1459184号、第808033号、第1104972号、第695846号“图形”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第141103号“图形”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1381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春龙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春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41381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5771952号、第4409575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上述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97074号、第141103号、第213412号、第1318589号、第879258号“图形”商标,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7270579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00005号、第1457650号、第1459184号、第808033号、第1104972号、第695846号“图形”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第141103号“图形”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1381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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