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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79820号“台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849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光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79820号“台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软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80518号“华盛名”、第1405915号“台源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79820号“台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光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979820号“台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软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80518号“华盛名”、第1405915号“台源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79820号“台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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