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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89259A号“黑麦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95号
2025-02-24 00:00:00.0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麦郎(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麦郎(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济南渲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789259A号“黑麦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麦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黑麦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30890号、第40852455号“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9259A号“黑麦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麦郎(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麦郎(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济南渲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789259A号“黑麦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麦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黑麦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30890号、第40852455号“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9259A号“黑麦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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