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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338401号“秋里林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3741号
2023-09-12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森珍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森珍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338401号“秋里林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秋里林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冰糖;蜂蜜;蜂王浆;月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土豆粉;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6601号“秋林 QIULIN及图”、第9203167号“秋林”、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65854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香肠、风干肠、火腿”等商品上的“秋林QIULIN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38401号“秋里林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森珍苑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森珍苑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338401号“秋里林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秋里林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冰糖;蜂蜜;蜂王浆;月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土豆粉;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6601号“秋林 QIULIN及图”、第9203167号“秋林”、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65854号“秋林里道斯”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香肠、风干肠、火腿”等商品上的“秋林QIULIN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存在一定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38401号“秋里林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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