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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28984号“TP-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1295号
2023-07-21 00:00:00.0
申请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8984号“TP-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831922号“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第60817265号“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第60804477号“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除“果冻”以外的商品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8984号“TP-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831922号“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第60817265号“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第60804477号“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除“果冻”以外的商品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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