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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710405号“ONE BAUHA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46980号
2024-09-18 00:00:00.0
申请人:BAUHAUS AG BELP/SCHWEIZ ZWEIGNIEDERLASSUNG MANNHEIM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0405号“ONE BAUHA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3917号“ONE NATURAL EXPLOSION 1及图”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43224号“NUTRI 1 ONE及图”商标、第3295282号“BAUHAUS”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0060682号“ONE+”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274120号“One 2 Technology”商标、第6类第48659041号“THE-ONE及图”商标、第7927416号“TheOne及图”商标、第36748315号“THEONE”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910494号“One 4”商标、第13169838号“the one”商标、第51402061号“1 THE ONE”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274120号“One 2 Technology”商标、第17505806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22894574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4500639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9218097号“ONE +及图”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819280号“ONE及图”商标、第6807971号“one…”商标、第10060685号“ONE +”商标、第15766385号“ONE及图”商标、第20529138号“ONE”商标、第30196743号“one 99”商标、第17505804A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17505804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7类第48659041号“THE-ONE及图”商标、第10060683号“ONE +”商标、第4177638号“ONE及图”商标、第10060685号“ONE +”商标、第9218097号“ONE +及图”商标、第30196743号“one 99”商标、第8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8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8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8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0060684号“ONE +”商标、第5457956号“ONE及图”商标、第9218098号“ONE +及图”商标、第30198178号“one 99”商标、第15642006号“ONE 牌及图”商标、第57410158号“避震维修中心 ONE及图”商标、第41000997号“THEONE及图”商标、第7583292号“bauhaus”商标、第13169838号“the one”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274120号“One 2 Technology”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274120号“One 2 Technology”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5437724号“一”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74765号“BAUHAUS LIGHTING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22894573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4500638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11643359号“3one”商标、第4177638号“ONE及图”商标、第10060683号“ONE+”商标、第9218099号“ONE +及图”商标、第3407657号“ONE及图”商标、第17505805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17505805A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11591365号“THE ONE”商标、第14565183号“The ONE”商标、第16093981号“The one”商标、第16310751号“The ONE”商标、第16093946号“一个”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0060682号“ONE+”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1672119号“One”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910494号“One 4”商标、第14类国际注册第1443002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24783569号“The one”商标、第17150722号“One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6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6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6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26424934号“ONE及图”商标、第16类第41794167号“THE ONE”商标、第18802111号“THE ONE”商标、第1313055号“bauhaus”商标、第18类国际注册第1443002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8类国际注册第1672119号“One”商标、第18类第41794167号“THE ONE”商标、第33890571号“ONE”商标、第1632810号“BAUHAUS”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2235414号“The ONE”商标、第20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20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20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20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9210844号“3-ONE及图”商标、第28259412号“ONE及图”商标、第30200752号“one 99”商标、第17288191号“THE ONE”商标、第8042596号“bauhaus”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33290129号“0-ONE”商标、第17100776号“ONE及图”商标、第22780612号“一個”商标、第1323256号“bauhaus”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3633247号“一”商标、第1100373号“7 ONE”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1672119号“One”商标、第17824946号“ONE”商标、第9038734号“7 ONE”商标、第8521260号“The one”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5249681号“ONE+”商标、第15249724号“ONE+及图”商标、第15249677号“ONE+”商标、第16862155号“ONE及图”商标、第13358080号“THE ONE”商标、第60681846号“ONE+及图”商标、第17824946号“ONE”商标、第28272026号“ONE及图”商标、第28类国际注册第1672119号“One”商标、第20100973号“ONE及图”商标、第16094172号“一个”商标、第41000989号“THEO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一百六十八)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7类及第28类复审商品上予以领土延伸保护核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一百一十四、一百二十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十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十四、五十五、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4、引证商标九十七、一百一十一、一百四十八、一百六十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5、引证商标一百三十二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三十六、九十七、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四、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二、一百四十八、一百六十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十四、五十五、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在第1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7类及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文字“ONE BAUHAUS”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九十六、九十八至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二十八、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三至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九至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六至一百六十八所含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显著识别元素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土、金属器具、珠宝首饰、印刷品、沥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九十六、九十八至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二十八、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三至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九至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六至一百六十八核定使用的肥料、金属建筑材料、珠宝首饰、印刷品、柏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7类及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0405号“ONE BAUHA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3917号“ONE NATURAL EXPLOSION 1及图”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43224号“NUTRI 1 ONE及图”商标、第3295282号“BAUHAUS”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0060682号“ONE+”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274120号“One 2 Technology”商标、第6类第48659041号“THE-ONE及图”商标、第7927416号“TheOne及图”商标、第36748315号“THEONE”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910494号“One 4”商标、第13169838号“the one”商标、第51402061号“1 THE ONE”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274120号“One 2 Technology”商标、第17505806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22894574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4500639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9218097号“ONE +及图”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819280号“ONE及图”商标、第6807971号“one…”商标、第10060685号“ONE +”商标、第15766385号“ONE及图”商标、第20529138号“ONE”商标、第30196743号“one 99”商标、第17505804A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17505804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7类第48659041号“THE-ONE及图”商标、第10060683号“ONE +”商标、第4177638号“ONE及图”商标、第10060685号“ONE +”商标、第9218097号“ONE +及图”商标、第30196743号“one 99”商标、第8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8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8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8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0060684号“ONE +”商标、第5457956号“ONE及图”商标、第9218098号“ONE +及图”商标、第30198178号“one 99”商标、第15642006号“ONE 牌及图”商标、第57410158号“避震维修中心 ONE及图”商标、第41000997号“THEONE及图”商标、第7583292号“bauhaus”商标、第13169838号“the one”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274120号“One 2 Technology”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274120号“One 2 Technology”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5437724号“一”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74765号“BAUHAUS LIGHTING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22894573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4500638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11643359号“3one”商标、第4177638号“ONE及图”商标、第10060683号“ONE+”商标、第9218099号“ONE +及图”商标、第3407657号“ONE及图”商标、第17505805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17505805A号“18 V ONE SYSTEM+及图”商标、第11591365号“THE ONE”商标、第14565183号“The ONE”商标、第16093981号“The one”商标、第16310751号“The ONE”商标、第16093946号“一个”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0060682号“ONE+”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1672119号“One”商标、第12类国际注册第910494号“One 4”商标、第14类国际注册第1443002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24783569号“The one”商标、第17150722号“One及图”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6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6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6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26424934号“ONE及图”商标、第16类第41794167号“THE ONE”商标、第18802111号“THE ONE”商标、第1313055号“bauhaus”商标、第18类国际注册第1443002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8类国际注册第1672119号“One”商标、第18类第41794167号“THE ONE”商标、第33890571号“ONE”商标、第1632810号“BAUHAUS”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9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805975号“BAUHAUS PROFI DEPOT及图”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17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2235414号“The ONE”商标、第20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20类国际注册第1138879号“BAUHAUS SOLAR”商标、第20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20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9210844号“3-ONE及图”商标、第28259412号“ONE及图”商标、第30200752号“one 99”商标、第17288191号“THE ONE”商标、第8042596号“bauhaus”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21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33290129号“0-ONE”商标、第17100776号“ONE及图”商标、第22780612号“一個”商标、第1323256号“bauhaus”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3633247号“一”商标、第1100373号“7 ONE”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1672119号“One”商标、第17824946号“ONE”商标、第9038734号“7 ONE”商标、第8521260号“The one”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1094366号“BAUHAUS”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1122627号“BAUHAUS close to nature及图”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1242008号“BAUHAUS PRO PLANET及图”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1337802号“BAUHAUS XXL”商标、第27类国际注册第646757号“BAUHAUS及图”商标、第15249681号“ONE+”商标、第15249724号“ONE+及图”商标、第15249677号“ONE+”商标、第16862155号“ONE及图”商标、第13358080号“THE ONE”商标、第60681846号“ONE+及图”商标、第17824946号“ONE”商标、第28272026号“ONE及图”商标、第28类国际注册第1672119号“One”商标、第20100973号“ONE及图”商标、第16094172号“一个”商标、第41000989号“THEO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一百六十八)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7类及第28类复审商品上予以领土延伸保护核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一百一十四、一百二十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十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十四、五十五、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4、引证商标九十七、一百一十一、一百四十八、一百六十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5、引证商标一百三十二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三十六、九十七、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四、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二、一百四十八、一百六十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十四、五十五、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在第1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7类及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文字“ONE BAUHAUS”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九十六、九十八至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二十八、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三至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九至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六至一百六十八所含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显著识别元素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土、金属器具、珠宝首饰、印刷品、沥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九十六、九十八至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二十八、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三至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九至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六至一百六十八核定使用的肥料、金属建筑材料、珠宝首饰、印刷品、柏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7类及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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