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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86163号“之吻KEI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878号
2024-11-06 00:00:00.0
异议人一: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卫斯巧克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瑞香
异议人好时公司、卫斯巧克力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瑞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67586163号“之吻KEIS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之吻KEIS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糖果”等商品上。  异议人好时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1055A号、第17381055号“好时之吻 KISSES”、第10764603号“KISSE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文字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卫斯巧克力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8515号“WEIS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86163号“之吻KEI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卫斯巧克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瑞香
异议人好时公司、卫斯巧克力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瑞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67586163号“之吻KEIS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之吻KEIS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糖果”等商品上。  异议人好时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1055A号、第17381055号“好时之吻 KISSES”、第10764603号“KISSE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文字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卫斯巧克力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78515号“WEIS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86163号“之吻KEI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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