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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17570号“FILDME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4379号
2025-04-23 00:00:00.0
申请人:刘红聚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17570号“FILDM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913号“润东及图”商标、第10290549号“闰东及图”商标、第10290543号“润东及图”商标、第10290546号“闰东及图”商标、第336745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657041号“ALLMATTERS及图”商标、第55485949号“润东医药 RUNDO MED-TECH及图”商标、第21240493号“RESPIRENT及图”商标、第11609294号“图形”商标、第62205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共存。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该专用权失效期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在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17570号“FILDME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913号“润东及图”商标、第10290549号“闰东及图”商标、第10290543号“润东及图”商标、第10290546号“闰东及图”商标、第336745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657041号“ALLMATTERS及图”商标、第55485949号“润东医药 RUNDO MED-TECH及图”商标、第21240493号“RESPIRENT及图”商标、第11609294号“图形”商标、第62205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共存。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该专用权失效期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在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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