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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81962号“FRM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0489号
2022-06-14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元跃启优服装商行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元跃启优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281962号“FRM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M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14898727号“北面及图”,第2018931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使用于“服装;鞋”等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及图”“北面及图”等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商标所含图形在主体特征及设计手法上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的著作权。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81962号“FRM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元跃启优服装商行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元跃启优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281962号“FRM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M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14898727号“北面及图”,第2018931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使用于“服装;鞋”等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及图”“北面及图”等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商标所含图形在主体特征及设计手法上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的著作权。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281962号“FRM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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