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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84205号“ZUS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157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化妆品武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军霞
异议人化妆品武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军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84205号“ZUS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USH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牙膏;去污剂;化妆品;美容面膜;熏香;香精油;鞋蜡;沐浴露;洗发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2645号、第17143425A号、第17143425号“LUS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厕所清洗剂;擦亮用剂;香精油;牙膏;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且双方商标字母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4205号“ZUS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军霞
异议人化妆品武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军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84205号“ZUS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USH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牙膏;去污剂;化妆品;美容面膜;熏香;香精油;鞋蜡;沐浴露;洗发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2645号、第17143425A号、第17143425号“LUS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厕所清洗剂;擦亮用剂;香精油;牙膏;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且双方商标字母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4205号“ZUS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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