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0051741号“临玉水泉洞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6108号
2021-06-15 00:00:00.0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绵顶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绵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051741号“临玉水泉洞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临玉水泉洞香”,指定使用于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第4020942号“临水”、第930689号“临水玉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含酒精);青稞酒;白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51741号“临玉水泉洞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绵顶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绵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051741号“临玉水泉洞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临玉水泉洞香”,指定使用于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252号“临水及图”、第4020942号“临水”、第930689号“临水玉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含酒精);青稞酒;白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51741号“临玉水泉洞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