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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14663号“馨丽妍国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048号
2023-07-25 00:00:00.0
异议人:安徽丽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郝昕
异议人安徽丽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郝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14663号“馨丽妍国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4类“宠物清洁;美容服务;配镜服务;医疗按摩;饮食营养指导;休养所;园艺”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11549号、第32447581号、第12465676号“丽妍国际”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疗养院;芳香疗法服务;医疗按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丽妍国际”,整体组成未能形成显著区别,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医疗按摩;饮食营养指导;休养所;美容服务;动物清洁”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其“馨丽妍国际”商标或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特定关系人抢注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异议人未提交与被异议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异议人违反了上述条款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14663号“馨丽妍国际”商标在“医疗按摩;饮食营养指导;休养所;美容服务;宠物清洁”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郝昕
异议人安徽丽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郝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14663号“馨丽妍国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4类“宠物清洁;美容服务;配镜服务;医疗按摩;饮食营养指导;休养所;园艺”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11549号、第32447581号、第12465676号“丽妍国际”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疗养院;芳香疗法服务;医疗按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丽妍国际”,整体组成未能形成显著区别,若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医疗按摩;饮食营养指导;休养所;美容服务;动物清洁”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其“馨丽妍国际”商标或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特定关系人抢注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异议人未提交与被异议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异议人违反了上述条款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14663号“馨丽妍国际”商标在“医疗按摩;饮食营养指导;休养所;美容服务;宠物清洁”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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