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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70391号“KPN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87616号
2018-05-22 00:00:00.0
申请人:KP(纽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贾柏里工作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70391号“KPNY”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772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8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1、原异议人系世界知名公司。其“DKNY”商标源自美国著名时装设计师“Donna Karan”(中文:唐娜.卡伦)及其出生地“New York”的首字母。“DKNY”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251827号“DK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5575号“DK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14563号“DK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DKNY”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原异议人与Donna Karan女士签订的商标转让及许可使用合同;2、Donna Karan女士个人取得的荣誉材料;3、媒体对Donna Karan女士的采访报道材料;4、相关媒体对原异议人“DKNY JEANS”品牌的服饰、配饰的相关报道;5、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列表及部分商标注册证书;6、原异议人自2006年以来举办的时装发布会现场照片;7、相关媒体对原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开拓业务的报道及原异议人在中国的主要城市设置的店铺照片;8、原异议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宣传广告材料;9、相关媒体对原异议人及其品牌的报道材料;10、在先相关裁定书;11、百度搜索引擎上以“DKNY”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截图;12、原异议人“DKNY ”品牌的商品在中国主流电商平台上的销售页面截图。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KPNY”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包、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1827号“DKNY”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背包、伞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虽有所不同,但在字母书写形式、排列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DKNY”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在先准予申请人“KPNY”商标注册的相关《异议决定书》。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在第18类动物皮、皮板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原异议人。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的动物皮、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读为“KPNY”或者“KDNY”,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字母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皮板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鉴于我委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贾柏里工作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70391号“KPNY”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772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8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1、原异议人系世界知名公司。其“DKNY”商标源自美国著名时装设计师“Donna Karan”(中文:唐娜.卡伦)及其出生地“New York”的首字母。“DKNY”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251827号“DK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5575号“DK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14563号“DK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DKNY”商标的恶意抢注。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原异议人与Donna Karan女士签订的商标转让及许可使用合同;2、Donna Karan女士个人取得的荣誉材料;3、媒体对Donna Karan女士的采访报道材料;4、相关媒体对原异议人“DKNY JEANS”品牌的服饰、配饰的相关报道;5、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列表及部分商标注册证书;6、原异议人自2006年以来举办的时装发布会现场照片;7、相关媒体对原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开拓业务的报道及原异议人在中国的主要城市设置的店铺照片;8、原异议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宣传广告材料;9、相关媒体对原异议人及其品牌的报道材料;10、在先相关裁定书;11、百度搜索引擎上以“DKNY”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截图;12、原异议人“DKNY ”品牌的商品在中国主流电商平台上的销售页面截图。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KPNY”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包、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1827号“DKNY”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背包、伞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虽有所不同,但在字母书写形式、排列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DKNY”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在先准予申请人“KPNY”商标注册的相关《异议决定书》。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在第18类动物皮、皮板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原异议人。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的动物皮、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读为“KPNY”或者“KDNY”,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字母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皮板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鉴于我委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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