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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79626号“酷齐COOG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3486号
2019-12-27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芸虎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8日对第9479626号“酷齐COOG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高姿COGI”、“酷迹COOGI”品牌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具有较高的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753112号“酷迹CO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1474号“C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92636号“COGI高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8044号“C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8302号“C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五注册信息;
2、搜狗百科关于“COGI高姿”品牌介绍;
3、申请人企业介绍、所获荣誉、采购合同复印件;
4、“高姿COGI”、“酷迹COOGI”销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5、“高姿COGI”、“酷迹COOGI”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杂志媒体报道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霜;香水”等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于201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1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粉;化妆品”等。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所对应之法条分别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妆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受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芸虎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8日对第9479626号“酷齐COOG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高姿COGI”、“酷迹COOGI”品牌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具有较高的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753112号“酷迹CO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1474号“C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92636号“COGI高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8044号“C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28302号“CO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一至五注册信息;
2、搜狗百科关于“COGI高姿”品牌介绍;
3、申请人企业介绍、所获荣誉、采购合同复印件;
4、“高姿COGI”、“酷迹COOGI”销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5、“高姿COGI”、“酷迹COOGI”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杂志媒体报道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霜;香水”等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于201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1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粉;化妆品”等。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所对应之法条分别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妆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受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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