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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49935号“生物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4210号
2021-09-0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5749935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杰伯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丽高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对第35749935号“生物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49281、17723794、24388629号“BIOISLAND”商标,第27275327号“BIOISLAND JBX”商标,第27278395号“JBX BIOISLAND”商标,第35102526A、8449550、24389037、17725636号“BIOISLA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BIOISLAND”商标经长期而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事实上已经成为营养补充剂产品上有较大影响力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翻译和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抢注,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381件商标并进行公然销售,其中多为对知名品牌、相关领域公司商号的抄袭和摹仿,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BIOISLAND”和“生物岛”的百度翻译结果证据;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及中文简译证据;既往案件的行政判决书证据;申请人BIOISLAND品牌知名度证据;申请人BIOISLAND品牌销售证据;媒体报道及申请人BIOISLAND品牌国图检索报告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蛋白、烹饪用蛋白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豆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8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包含“中网”、“元気水”等与他人知名标志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烹饪用蛋白、茶饮料、豆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六的翻译和摹仿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在案证据在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及行业排名情况等方面尚欠缺具有公信力的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对商品的品质、用途等不具有描述性,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
4、申请人还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进行公然销售,其中多为对他人知名品牌、商号的抄袭和摹仿,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在先“BIOISLAND”商标含义构成相对应。其次,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385件商标,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丽高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对第35749935号“生物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449281、17723794、24388629号“BIOISLAND”商标,第27275327号“BIOISLAND JBX”商标,第27278395号“JBX BIOISLAND”商标,第35102526A、8449550、24389037、17725636号“BIOISLA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BIOISLAND”商标经长期而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事实上已经成为营养补充剂产品上有较大影响力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翻译和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抢注,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381件商标并进行公然销售,其中多为对知名品牌、相关领域公司商号的抄袭和摹仿,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BIOISLAND”和“生物岛”的百度翻译结果证据;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及中文简译证据;既往案件的行政判决书证据;申请人BIOISLAND品牌知名度证据;申请人BIOISLAND品牌销售证据;媒体报道及申请人BIOISLAND品牌国图检索报告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蛋白、烹饪用蛋白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豆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38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包含“中网”、“元気水”等与他人知名标志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烹饪用蛋白、茶饮料、豆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六的翻译和摹仿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在案证据在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及行业排名情况等方面尚欠缺具有公信力的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引证商标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3、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对商品的品质、用途等不具有描述性,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容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对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而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该项规定所指情形。
4、申请人还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进行公然销售,其中多为对他人知名品牌、商号的抄袭和摹仿,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在先“BIOISLAND”商标含义构成相对应。其次,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385件商标,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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