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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86992号“茶颜桂花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1146号
2021-08-10 00:00:00.0
异议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凌兴旺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凌兴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086992号“茶颜桂花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颜桂花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酱;蜂蜜;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前两字“茶颜”,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86992号“茶颜桂花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凌兴旺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凌兴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086992号“茶颜桂花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颜桂花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酱;蜂蜜;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前两字“茶颜”,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86992号“茶颜桂花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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