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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10037号“启铭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62号
2025-01-20 00:00:00.0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台县升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台县升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0037号“启铭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铭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17406号“启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邮戳检查装置;避雷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84616号“启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电子公告牌”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0037号“启铭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台县升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台县升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0037号“启铭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铭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17406号“启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邮戳检查装置;避雷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84616号“启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电子公告牌”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0037号“启铭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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