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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98822号“SEA CUIS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1788号
2025-05-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998822 |
申请人:高级邮轮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8822号“SEA CUIS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493号“海一百SEA100”商标、第6023775号“SEA海及图”商标、第23243674号“赵六叔海鸭蛋 SEA DUCK EGG及图”商标、第39888544号“映华 YSEA及图”商标、第62287491号“SEA REPRESENT 海代表及图”商标、第68816758号“SEA 100 海一百”商标、第43819835号“SEA FITNESS CLUB S及图”商标、第44926191号“SEA SNACK及图”商标、第6249179号“经中S-SEA”商标、第6249188号“经中S-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14123479、14123480号“SEA CUISINE”商标已在第29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申请人已经在市场上宣传并使用申请商标,通过长期使用使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进一步增强,在相关公众起到了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有道词典关于“SEA”和“CUISINE”的解释;有道词典关于“S”“DUCK”、“EGG”、“REPRESENT”、“FITNESS”、“CLUB”、“SNACK”的解释;宣传报道;申请人网站介绍及销售的商品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甲壳动物(非活);人食用鱼粉;鱼(非活);鱼制食品;鱼罐头;水产罐头;土豆煎饼;熟蔬菜;蛋;奶酪;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板鸭;鱼翅;水产罐头;花生酱;萝卜干;牛奶制品;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肉;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甲壳动物(非活);人食用鱼粉;鱼(非活);鱼制食品;鱼罐头;水产罐头;土豆煎饼;熟蔬菜;蛋;奶酪;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甲壳动物(非活);人食用鱼粉;鱼(非活);鱼制食品;鱼罐头;水产罐头;土豆煎饼;熟蔬菜;蛋;奶酪;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8822号“SEA CUIS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493号“海一百SEA100”商标、第6023775号“SEA海及图”商标、第23243674号“赵六叔海鸭蛋 SEA DUCK EGG及图”商标、第39888544号“映华 YSEA及图”商标、第62287491号“SEA REPRESENT 海代表及图”商标、第68816758号“SEA 100 海一百”商标、第43819835号“SEA FITNESS CLUB S及图”商标、第44926191号“SEA SNACK及图”商标、第6249179号“经中S-SEA”商标、第6249188号“经中S-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14123479、14123480号“SEA CUISINE”商标已在第29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申请人已经在市场上宣传并使用申请商标,通过长期使用使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进一步增强,在相关公众起到了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有道词典关于“SEA”和“CUISINE”的解释;有道词典关于“S”“DUCK”、“EGG”、“REPRESENT”、“FITNESS”、“CLUB”、“SNACK”的解释;宣传报道;申请人网站介绍及销售的商品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甲壳动物(非活);人食用鱼粉;鱼(非活);鱼制食品;鱼罐头;水产罐头;土豆煎饼;熟蔬菜;蛋;奶酪;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板鸭;鱼翅;水产罐头;花生酱;萝卜干;牛奶制品;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肉;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甲壳动物(非活);人食用鱼粉;鱼(非活);鱼制食品;鱼罐头;水产罐头;土豆煎饼;熟蔬菜;蛋;奶酪;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甲壳动物(非活);人食用鱼粉;鱼(非活);鱼制食品;鱼罐头;水产罐头;土豆煎饼;熟蔬菜;蛋;奶酪;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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