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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22859号“天易黍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961号
2025-04-11 00:00:00.0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马鞍山豪厨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鞍山豪厨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22859号“天易黍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易黍江”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豉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38878号“黎红”、第17739012号“黎红LIHO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花椒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所含文字“黍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黎红”字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22859号“天易黍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马鞍山豪厨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鞍山豪厨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22859号“天易黍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易黍江”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豉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38878号“黎红”、第17739012号“黎红LIHO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花椒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所含文字“黍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黎红”字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22859号“天易黍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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