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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553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787号
2023-07-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985534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圆中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孙秀华)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85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765号决定,于2022年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在先裁定、年会视频、采访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饭店管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查阅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机会,无法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对其效力不予认可。请求向申请人提供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屡屡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恶意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在复审商标撤三阶段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闭环,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的网络查询结果页面。
我局调取了本案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其所述在撤三字[2021]第Y013938号和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542号案中提交的证据(以光盘形式)如下:1、员工大会照片、接待会议照片、活动照片、年会照片及视频、负责人接受采访视频及图片;2、发票;3、宣传照片、宣传单页、宣传海报、年度大事记宣传页、礼盒照片、车体宣传照片、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截图、宣传视频;4、员工着装照片、胸牌照片、代表证照片;5、圆中方大酒店内宣传栏照片;6、所获荣誉;7、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卫生许可证;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寄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在缺少其他有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自行运营自己所有的酒店,且其证据中的相关公众均为顾客,并不能证明其曾为其他酒店提供过“饭店管理”服务,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圆中方大酒店网站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07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广告代理;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27年1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在“广告代理;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部分核定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2022年9月27日,复审商标被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原撤销被申请人曾许可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复审服务上是否被予以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在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所获荣誉、宣传视频、青岛圆中方大酒店的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截图、发票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青岛圆中方大酒店、青岛圆中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圆中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复审商标标识,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店及餐饮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饭店管理是酒店及餐饮业正常运行中的日常管理行为,故复审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饭店管理;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虽质疑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其提交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质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饭店管理;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圆中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孙秀华)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85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765号决定,于2022年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在先裁定、年会视频、采访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饭店管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查阅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机会,无法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对其效力不予认可。请求向申请人提供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屡屡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恶意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在复审商标撤三阶段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闭环,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的网络查询结果页面。
我局调取了本案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其所述在撤三字[2021]第Y013938号和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542号案中提交的证据(以光盘形式)如下:1、员工大会照片、接待会议照片、活动照片、年会照片及视频、负责人接受采访视频及图片;2、发票;3、宣传照片、宣传单页、宣传海报、年度大事记宣传页、礼盒照片、车体宣传照片、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截图、宣传视频;4、员工着装照片、胸牌照片、代表证照片;5、圆中方大酒店内宣传栏照片;6、所获荣誉;7、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卫生许可证;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寄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在缺少其他有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予认可。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自行运营自己所有的酒店,且其证据中的相关公众均为顾客,并不能证明其曾为其他酒店提供过“饭店管理”服务,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圆中方大酒店网站截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30日申请注册,2007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广告代理;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27年1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在“广告代理;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部分核定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2022年9月27日,复审商标被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原撤销被申请人曾许可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2018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饭店管理”复审服务上是否被予以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在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所获荣誉、宣传视频、青岛圆中方大酒店的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截图、发票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青岛圆中方大酒店、青岛圆中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圆中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复审商标标识,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店及餐饮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饭店管理是酒店及餐饮业正常运行中的日常管理行为,故复审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饭店管理;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虽质疑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其提交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质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饭店管理;商业行情代理;公共关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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