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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47174号“猛虎之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338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运河之都生态酒庄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运河之都生态酒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47174号“猛虎之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猛虎之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1659号、第3850072号、第3850073号、第61333358号、第61333357号“TIGER”、第61333359号“图形”、第833216号、第51280386号“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淡色啤酒;啤酒;烈性黑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47174号“猛虎之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运河之都生态酒庄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运河之都生态酒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47174号“猛虎之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猛虎之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1659号、第3850072号、第3850073号、第61333358号、第61333357号“TIGER”、第61333359号“图形”、第833216号、第51280386号“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淡色啤酒;啤酒;烈性黑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47174号“猛虎之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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