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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35572号“合善元 HESHAN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91号
2025-02-21 00:00:00.0
异议人:健合(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桂彬
异议人健合(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桂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135572号“合善元 HESHAN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善元 HESHANY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4576号“合生元”、第6692101号“合生元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漂白粉(消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合生元”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35572号“合善元 HESHAN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桂彬
异议人健合(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桂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135572号“合善元 HESHAN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善元 HESHANY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4576号“合生元”、第6692101号“合生元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漂白粉(消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合生元”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35572号“合善元 HESHAN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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