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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33550号“太古里 TAIKOO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578号
2025-04-24 00:00:00.0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帆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833550号“太古里 TAIKOO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太古里TAIKOO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麻带;绳索;鞭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7313号、第12477312号、第12477309号“太古里TAI KOO LI”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7类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第39类的“停车位出租;停车场服务”、第43类的“旅游房屋出租;饭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的“太古里”商标具有独创性,且其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公开出版物、百度百科等证据表明,通过长期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独创性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太古里TAIKOOLI”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他人商标的复制,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33550号“太古里 TAIKOO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帆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833550号“太古里 TAIKOO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太古里TAIKOO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麻带;绳索;鞭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77313号、第12477312号、第12477309号“太古里TAI KOO LI”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7类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结构监督”、第39类的“停车位出租;停车场服务”、第43类的“旅游房屋出租;饭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的“太古里”商标具有独创性,且其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公开出版物、百度百科等证据表明,通过长期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独创性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太古里TAIKOOLI”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他人商标的复制,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33550号“太古里 TAIKOO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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