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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29316号“QQ SMART MOBIL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0312号
2025-02-19 00:00:00.0
申请人: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9316号“qq smart mob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665754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第63119860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注册申请,第28895744a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9316号“qq smart mob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665754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第63119860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注册申请,第28895744a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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