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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79257号“榛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53339号
2022-11-18 00:00:00.0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9257号“榛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685142号“臻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第25727312号“臻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675434号“臻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9257号“榛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685142号“臻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第25727312号“臻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675434号“臻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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