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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55247号“巴拉特 PALATI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9891号
2025-05-28 00:00:00.0
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来发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友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5247号“巴拉特 PALAT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系申请人自主设计而成,具有强烈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6400号“巴拉”商标、第59551702号“巴拉”商标、第64361239号“巴拉”商标、第65815610号“巴拉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2025年3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认为申请中文部分为印度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八次峰会上使用的新国名“BHARAT”的中文译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巴拉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巴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雨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巴拉特”为印度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八次峰会上使用的新国名“BHARAT”的中文译名,故“巴拉特”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泉州友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55247号“巴拉特 PALAT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系申请人自主设计而成,具有强烈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6400号“巴拉”商标、第59551702号“巴拉”商标、第64361239号“巴拉”商标、第65815610号“巴拉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2025年3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认为申请中文部分为印度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八次峰会上使用的新国名“BHARAT”的中文译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巴拉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巴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雨衣、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巴拉特”为印度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八次峰会上使用的新国名“BHARAT”的中文译名,故“巴拉特”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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