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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54641号“怡云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989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省永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无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省永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54641号“怡云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怡云泉”指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3142号“怡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软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54641号“怡云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省永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无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省永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54641号“怡云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怡云泉”指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3142号“怡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软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54641号“怡云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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