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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32658号“WONDER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23659号重审第0000001054号
2024-02-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2232658 |
申请人:深圳精准健康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23659号《关于第62232658号“WONDER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87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01393号“wo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401393号“wonder”商标、国际注册第1474948号“WONDER LAB”商标、第15024780号“非凡之想 精彩圆梦 wonder Dream及图”商标、第15024811号“非凡之想 精彩圆梦 wonder Dream及图”商标、第15024800号“心怀宾客 德庇四方 wonder Dream及图”商标、第15024864号“心怀宾客 德庇四方 wonder Dream及图”商标、第59012448号“WONDERSALVE”商标、第59012447号“WONDERPILLS”商标、第52932380号“WONDER WHERE SCIENCE MEETS PLAY”商标、第26948059号“旺德思 WONDERS”商标、第26953335号“旺德思 WONDER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
2、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七、八、九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减肥用药剂、药用酵素、膳食纤维、空气除臭剂、动物用维生素、宠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驱逐剂、创口贴(绷敷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十、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益生菌制剂、维生素泡腾片、维生素制剂、维生素补充片、胶丸、蛋白质补充剂、维生素补充液、医用糖果、医用维生素饮料、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杀螨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益生菌制剂、维生素泡腾片、维生素制剂、维生素补充片、胶丸、蛋白质补充剂、维生素补充液、医用糖果、医用维生素饮料、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23659号《关于第62232658号“WONDER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87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01393号“won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401393号“wonder”商标、国际注册第1474948号“WONDER LAB”商标、第15024780号“非凡之想 精彩圆梦 wonder Dream及图”商标、第15024811号“非凡之想 精彩圆梦 wonder Dream及图”商标、第15024800号“心怀宾客 德庇四方 wonder Dream及图”商标、第15024864号“心怀宾客 德庇四方 wonder Dream及图”商标、第59012448号“WONDERSALVE”商标、第59012447号“WONDERPILLS”商标、第52932380号“WONDER WHERE SCIENCE MEETS PLAY”商标、第26948059号“旺德思 WONDERS”商标、第26953335号“旺德思 WONDER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
2、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引证商标七、八、九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减肥用药剂、药用酵素、膳食纤维、空气除臭剂、动物用维生素、宠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驱逐剂、创口贴(绷敷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十、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益生菌制剂、维生素泡腾片、维生素制剂、维生素补充片、胶丸、蛋白质补充剂、维生素补充液、医用糖果、医用维生素饮料、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杀螨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益生菌制剂、维生素泡腾片、维生素制剂、维生素补充片、胶丸、蛋白质补充剂、维生素补充液、医用糖果、医用维生素饮料、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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