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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58602号“ELLEBEB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9639号
2022-02-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815860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9日对第38158602号“ELLEBEB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ELLE”及其系列商标通过广泛销售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获得了普遍欢迎和广泛认知,且“ELLE”品牌已成功延伸至其他时尚领域,在世界时尚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550006号“ELLE”商标、国际注册第546813号“EL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介绍及在世界各地的发行版本摘要;
2、申请人ELLE杂志版本、发行区域及推广花费统计;
3、最具影响力的世界品牌排行榜;
4、申请人品牌杂志在中国境内的发行量及推广花费统计;
5、申请人在同行业中占比分析与排比;
6、人民网等知名媒体对中国杂志的统计排名;
7、申请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8、申请人品牌化妆品图片;
9、申请人品牌产品销售情况及部分专卖店、专柜照片及销售地点列表等;
10、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国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及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木、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化妆品、香精油、研磨剂、抛光制剂、去污剂、肥皂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清洁制剂、擦亮用剂、浮石、化妆品、肥皂、香精油、牙膏、香、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香皂、防晒霜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宗旨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字母“ELLEBEBE”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ELLE”,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香木、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化妆品、香精油、研磨剂、抛光制剂、去污剂、肥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浴液、清洁制剂、擦亮用剂、浮石、化妆品、肥皂、香精油、牙膏、香、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香皂、防晒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9日对第38158602号“ELLEBEB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ELLE”及其系列商标通过广泛销售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获得了普遍欢迎和广泛认知,且“ELLE”品牌已成功延伸至其他时尚领域,在世界时尚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550006号“ELLE”商标、国际注册第546813号“EL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介绍及在世界各地的发行版本摘要;
2、申请人ELLE杂志版本、发行区域及推广花费统计;
3、最具影响力的世界品牌排行榜;
4、申请人品牌杂志在中国境内的发行量及推广花费统计;
5、申请人在同行业中占比分析与排比;
6、人民网等知名媒体对中国杂志的统计排名;
7、申请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8、申请人品牌化妆品图片;
9、申请人品牌产品销售情况及部分专卖店、专柜照片及销售地点列表等;
10、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国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及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木、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化妆品、香精油、研磨剂、抛光制剂、去污剂、肥皂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目前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清洁制剂、擦亮用剂、浮石、化妆品、肥皂、香精油、牙膏、香、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香皂、防晒霜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宗旨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字母“ELLEBEBE”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ELLE”,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香木、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化妆品、香精油、研磨剂、抛光制剂、去污剂、肥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浴液、清洁制剂、擦亮用剂、浮石、化妆品、肥皂、香精油、牙膏、香、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香皂、防晒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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