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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58920号“苏之源味肉宝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3219号
2021-04-07 00:00:00.0
异议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源之源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源之源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0658920号“苏之源味肉宝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之源味肉宝王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凝结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8862号、第3734392号、第11711383号“肉宝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食用香料(不包括醚香料和香精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调味料”商品上的“肉宝王”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文字“苏之源味肉宝王”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肉宝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赖以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58920号“苏之源味肉宝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青岛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源之源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源之源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0658920号“苏之源味肉宝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之源味肉宝王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凝结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8862号、第3734392号、第11711383号“肉宝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食用香料(不包括醚香料和香精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调味料”商品上的“肉宝王”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文字“苏之源味肉宝王”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肉宝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赖以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58920号“苏之源味肉宝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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