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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69506号“大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8297号
2023-06-09 00:00:00.0
异议人:大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温州市大江真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大江真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569506号“大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江”指定使用在第7类“打包机、瓶子封口机”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75249号“DAJIA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打包机”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江”商标由其在先创用,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69506号“大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温州市大江真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大江真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569506号“大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江”指定使用在第7类“打包机、瓶子封口机”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75249号“DAJIA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打包机”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江”商标由其在先创用,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69506号“大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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