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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97280号“索菲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6760号
2025-01-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7997280 |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97280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索菲亚”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46060号“索菲亚”商标、第3357646号“索菲亚 SOFIER”商标、第10611068号“索菲亚”商标、第10843909号“索菲亚集成”商标、第14281582号“索菲亚 SOFIER”商标、第24541585号“索菲亚”商标、第24541586号“索菲亚套式厨电”商标、第36067289号“索菲亚”商标、第46107846号“索菲亚”商标、第50741906号“索菲亚集成”商标、第50771191号“索菲亚集成”商标、第57372658号“SOFIER 索菲亚”商标、第57374252号“索菲亚”商标、第1923058号“索菲娅 SUOFEIYA”商标、第18077036号“尚品索菲亚”商标、第22407335号“索菲亚SOG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审计报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脱水机(造纸工业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90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00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9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01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8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5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十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7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十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十四、十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97280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索菲亚”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46060号“索菲亚”商标、第3357646号“索菲亚 SOFIER”商标、第10611068号“索菲亚”商标、第10843909号“索菲亚集成”商标、第14281582号“索菲亚 SOFIER”商标、第24541585号“索菲亚”商标、第24541586号“索菲亚套式厨电”商标、第36067289号“索菲亚”商标、第46107846号“索菲亚”商标、第50741906号“索菲亚集成”商标、第50771191号“索菲亚集成”商标、第57372658号“SOFIER 索菲亚”商标、第57374252号“索菲亚”商标、第1923058号“索菲娅 SUOFEIYA”商标、第18077036号“尚品索菲亚”商标、第22407335号“索菲亚SOG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审计报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脱水机(造纸工业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90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00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9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01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8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5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十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17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十六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十四、十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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