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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23035号“千金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6698号
2025-01-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1023035 |
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柒咪乐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对第31023035号“千金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352647号“千金”商标、第5475411号“千金”商标、第3845738号“千金宁”商标、第5285736号“一诺千金”商标、第8288205号“千金饮”商标、第9887599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第10814411号“千金净雅”商标、第20259764号“小千金”商标、第17898155号“千金香”商标、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依次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千金”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十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十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权益。“千金”作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认定“千金”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所获荣誉资料;2010-2021年广告合同、发票及图片复印件;2013-2021年销售合同及发票;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济宁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化妆品;洗衣液”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2. 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和第5类“片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商标。
4. 引证商标十在商标驰字[2005]第11号文件中被认定为“中药成药”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化妆品;洗衣液”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柒咪乐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对第31023035号“千金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352647号“千金”商标、第5475411号“千金”商标、第3845738号“千金宁”商标、第5285736号“一诺千金”商标、第8288205号“千金饮”商标、第9887599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第10814411号“千金净雅”商标、第20259764号“小千金”商标、第17898155号“千金香”商标、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依次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千金”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十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十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权益。“千金”作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认定“千金”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所获荣誉资料;2010-2021年广告合同、发票及图片复印件;2013-2021年销售合同及发票;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济宁市鑫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化妆品;洗衣液”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1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2. 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和第5类“片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商标。
4. 引证商标十在商标驰字[2005]第11号文件中被认定为“中药成药”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化妆品;洗衣液”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证商标,且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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