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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58686号“æGIS MICROBE SHIE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08196号
2019-12-16 00:00:00.0
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58686号“æGIS MICROBE SH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9244号“亚爵会馆 AEG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24082号“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满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动球类;高尔夫球手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动球拍”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活动用球;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58686号“æGIS MICROBE SH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9244号“亚爵会馆 AEGI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24082号“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满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动球类;高尔夫球手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动球拍”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活动用球;击球手用手套(运动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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