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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95380号“cute pre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4249号
2022-01-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949538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罗成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世纪花园幢室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9日对第29495380号“cute pre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泰国领先的化妆品制造商,“cute press”为申请人彩妆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宣传和推广,申请人“cute press”品牌已在全球化妆品界享有较高知名度。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多数是对泰国本土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标识的复制、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攀附他人商誉、声誉的恶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52802号“佳碧姿Cute 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易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受到贬损和淡化。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页面;
2、申请人“cute press”品牌产品销售网站页面;
3、中国美妆网对申请人品牌介绍;
4、百度搜索结果;
5、中国网站介绍和报道;
6、微信公众平台对申请人“cute press”介绍、国内媒体介绍报道;
7、申请人小红书上关于“cute press”介绍;
8、被申请人恶意信息资料;
9、在先类似裁定书;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相关网页搜索结果;
11、其他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皮肤病用凝胶;皮肤病用乳霜;护肤药霜;痤疮治疗制剂;含药漱口水;医用治疗皮肤病药膏;含药物的润发乳;含药物的牙膏”商品上,商标专用期2030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由威瑟罗依国际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海绵等商品上。经转让及续展,现商标所有人为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2月27日。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20类、第38类等多个不同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与在泰国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LANNA'S”、“兰纳家”、“MISTINE”、“AIS”等。其中,被申请人第14515521号“AIS及图”商标已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媒体报道、网页截图等证据中并未显示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情形。
四、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cute press”品牌在化妆品等类似商品上在中国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该外文组合使用具有一定显著特征。同时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第3类、第5类、第20类、第38类等多个不同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与在泰国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LANNA'S”、“兰纳家”、“MISTINE”、“AIS”等。其上述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且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及其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罗成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世纪花园幢室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9日对第29495380号“cute pre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泰国领先的化妆品制造商,“cute press”为申请人彩妆品牌,经过申请人多年宣传和推广,申请人“cute press”品牌已在全球化妆品界享有较高知名度。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多数是对泰国本土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标识的复制、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攀附他人商誉、声誉的恶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52802号“佳碧姿Cute 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易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受到贬损和淡化。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扰乱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页面;
2、申请人“cute press”品牌产品销售网站页面;
3、中国美妆网对申请人品牌介绍;
4、百度搜索结果;
5、中国网站介绍和报道;
6、微信公众平台对申请人“cute press”介绍、国内媒体介绍报道;
7、申请人小红书上关于“cute press”介绍;
8、被申请人恶意信息资料;
9、在先类似裁定书;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相关网页搜索结果;
11、其他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皮肤病用凝胶;皮肤病用乳霜;护肤药霜;痤疮治疗制剂;含药漱口水;医用治疗皮肤病药膏;含药物的润发乳;含药物的牙膏”商品上,商标专用期2030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由威瑟罗依国际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海绵等商品上。经转让及续展,现商标所有人为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2月27日。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20类、第38类等多个不同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与在泰国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LANNA'S”、“兰纳家”、“MISTINE”、“AIS”等。其中,被申请人第14515521号“AIS及图”商标已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媒体报道、网页截图等证据中并未显示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情形。
四、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cute press”品牌在化妆品等类似商品上在中国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该外文组合使用具有一定显著特征。同时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第3类、第5类、第20类、第38类等多个不同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与在泰国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LANNA'S”、“兰纳家”、“MISTINE”、“AIS”等。其上述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且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及其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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